外籍人员个税“超国民待遇”应尽快彻底终结
摘要: 这样一种优待外籍人员的个税“超国民待遇”,无疑十分不公平——既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构成了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意义上的不公平,也违反了“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一种市场待遇不平等、被歧视意义上的不公平。如继统一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之后,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开始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
27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等将在每月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外籍人士的个税起征点为4800元。(中国7月28日)
在最近一段时间有关个税起征点(即“减除费用”)的各种舆论热议中,这恐怕是一个常常被忽视的冷门问题:在我国的个税制度设计中,国内纳税人与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其实是并不相同的,外籍人员事实上一直享受着个税的“超国民待遇”——在正常的减除费用之外,外籍人员还可以再额外扣除一个“附加减除费用”。比如,在此次个税法修订之前,国内纳税人的个税起征点是每月2000元,而外籍人员则是每月4800元——在2000元的基础上再加上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现在,依据新修订的个税法,国内起征点由每月2000元提升至3500元,外籍人员的个税起征点仍然维持4800元——“附加减除费用”由此前的2800元减少为1300元。从纵向比较来看,当然是一个进步:外籍人员“超国民待遇”的程度,确实有所降低。但从横向比较来看,“超国民待遇”显然仍然存在:外籍人员依然比国内纳税人多享受每月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这样一种优待外籍人员的个税“超国民待遇”,无疑十分不公平——既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构成了一种权利义务不对等意义上的不公平,也违反了“公平交易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构成了一种市场待遇不平等、被歧视意义上的不公平。
事实上,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为了促进上述公平,近年来,我国一直都在推进旨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消除“超国民待遇”的税制改革。如继统一内外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房产税之后,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我国正式开始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至此,改革开放以来在华外资企业一直享有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彻底宣告结束。
这样一种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个税领域仍然保持针对外籍人员的“超国民待遇”,在正常的减除费用(起征点)基础上,再额外增加13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无疑显得极不合时宜,也完全没有必要,应该尽快予以彻底终结。
众所周知,依据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9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意味着,在社保领域,外籍人员已获得了与国内就业人员一样的“国民待遇”,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应参加中国的各项社会保险;相应地,外籍人员也可以与国内就业人员一样,在交纳个税时对其社保金实行税前扣除。
因此,即便只是从更好与《社会保险法》衔接的角度看,现行个税制度,也实在没有再继续保留针对外籍人员“超国民待遇”的必要了(此前,因为缺乏外籍人员参加中国社保的法律依据,作为一种补偿,额外给他们增加一个“附加减除费用”或许勉强还能说得过去)。否则,外籍人员一面享受社保上的“国民待遇”,一面又维持个税上的“超国民待遇”,势必既妨碍法制的统一,也损害社保本身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