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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名誉权案管辖异议被驳回仍在朝阳法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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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名誉权案管辖异议被驳回 仍在朝阳法院审理


( 颜斐)因董洁经纪人任佳莺发微博指责潘粤明“嗜*”和“欠债”,《申江服务导报》予以报道,演员潘粤明状告任佳莺和该报社名誉侵权。昨天上午,朝阳法院对《申江服务导报》提出的管辖异议进行审理,并当庭予以驳回。这表明,此案仍在朝阳法院审理。  据悉,法院向《申江服务导报》送达起诉书后,该报递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希望此案在上海的法院审理。昨天上午,潘粤明和任佳莺均由代理人出庭。报社代理人认为,其报纸主要面向江浙沪等华东地区发行,报纸在当地发行量较大、读者众多,该地区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不应将潘粤明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两被告都居住在上海市闵行区,因此请求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  潘粤明的律师则认为,被告是混淆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居住在朝阳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原告可以选择在这里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后当庭做出裁定。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名誉权纠纷案,当事人有权选择至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名誉权案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潘粤明提交了真实有效的证明,证明朝阳区为其住所地,故朝阳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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